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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參加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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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多層次傳銷事業公司,欲成為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德信公司〉經銷會員必須具備: |
| 1.1. |
需為中華民國國民。 |
| 1.2. |
需年滿20歲且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但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同意。 |
| 1.3. |
填妥一份盛德信經銷會員申請書暨參加人契約書及檢附身分證影印本一份。 |
| 1.4. |
購買創業資料一份,繳交費用新台幣1000元,您的申請書經公司審核通過後,即取得盛德信公司經銷會員資格;此外,請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
| 1.4.1. |
每位新加入者必須由已加入的經銷會員推薦加入。 |
| 1.4.2. |
盛德信經銷會員之申請,夫婦各自擁有個別之經營權,可互相推薦及不可找不同的推薦人。 |
| 1.4.3. |
若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則負責人不得變更,且其出資比例不得減少,申請人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應載有與經銷會員產品相關的營業項目,並需檢附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登記及變更事項卡)影印本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而其銷售業務也應遵照有關法令辦理。 |
| 1.4.4. |
申請人需在申請書送交盛德信公司時確認其銀行帳號及通訊地址,若有疏忽致獎金延誤發放,盛德信公司不負責任。 |
| 1.4.5. |
每位經銷會員皆應詳讀事業手冊,並遵循盛德信公司的政策與規章,而盛德信公司有權依法修訂政策與規章,並將有關變動資料加以公告或通知,所以每位經銷會員均應隨時注意盛德信公司發給的書面資料,以掌握最新訊息。 |
| 1.4.6. |
其他細節規定請詳閱本手冊,並請詳細了解合約申請書內容,依照盛德信公司政策推展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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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銷會員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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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經銷會員可享有以會員價來訂貨的優待。 |
| 2.2. |
您可以推薦、銷售與服務的方式來推展您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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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營運守則與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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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經銷會員並非公司職員、代理人或法律代表,係一獨立經銷會員,並將負擔其所有開銷以及依法應繳納各項稅款,經銷會員同意以會員價向公司購買產品。 |
| 3.2. |
經銷會員不得以盛德信公司名義銷售非本公司之產品。 |
| 3.3. |
除遵照盛德信公司所規定的規章從事業務外,經銷會員不得以盛德信公司名義就其產品發表不正當之言論,而導致盛德信公司蒙受損失。若有此情事,盛德信公司將依法究辦,並終止或撤銷經銷會員資格。 |
| 3.4. |
經銷會員自加入日起,同意依盛德信公司之定價以現金購買產品,供自己使用或推廣他人使用。 |
| 3.5. |
遵守盛德信公司之銷售指導,並接受公司安排有關產品正確使用說明、制度說明等說明會。 |
| 3.6. |
經銷會員必須遵守且保證不作傷害盛德信公司信譽之事,不誇大產品效果和不實銷售行為,違反者,盛德信公司可逕行終止經銷會員契約,經銷會員不得異議。 |
| 3.7. |
經銷會員於加入日起,同意並以了解產品之價格及各項利潤、獎金分配辦法,且雙方皆同意利潤與獎金之發放,按盛德信公司制度規定。 |
| 3.8. |
產品之種類,價格,規格,定價,用途及功能, 請參考產品目錄及說明。 |
| 3.9. |
經銷會員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及營業登記法規定,從事商業行為及行銷行為時,若需有關證明執照,經銷會員自行負責取得,否則,因證照不足所引發之後果由經銷會員自行負責。 |
| 3.10. |
經銷會員自加入日起,一切因發展組織及行銷產品,而由盛德信公司所回饋之利潤、獎金、同意盛德信公司依法申報扣繳稅額。 |
| 3.11. |
經銷會員的申請書暨契約書,應保證所填寫之資料正確無誤,並係經銷會員本人親自簽署,如有不實可據以視同本契約無效。 |
| 3.12. |
經銷會員每次訂貨前,確實已將以前購買的產品銷售或使用70﹪以上。 |
| 3.13. |
經銷會員同意依照盛德信公司文宣、政策、刊物所載從事經銷計畫,若違反以上規定時盛德信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其經銷權。 |
| 3.14. |
所有文宣及印刷品,非盛德信公司正式對外發行,或經銷會員自行印製者,盛德信公司一律不承認,其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概由印製者自行負擔。 |
| 3.15. |
經銷會員與盛德信公司發生之爭訴,雙方同意以盛德信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3.16. |
營運規章之內容,若有未盡事宜,應依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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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銷會員之義務與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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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公司經銷會員之義務與負擔事項: |
| 4.1.1. |
經銷會員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並在其居住區依法律具訂立契約之能力。 |
| 4.1.2. |
經銷會員對於有關盛德信公司產品之各種推廣說明,均需依據盛德信公司的輔銷資料,不得作虛偽不實之陳述。 |
| 4.1.3. |
盛德信公司向可能成為經銷會員之人講述銷售獎金利潤時,不得任意對其宣傳保證可得多少收入及利潤。 |
| 4.1.4. |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及其所有有關商業名稱、商業文書、標誌、著作權及公司之專屬財產,如未得到公司之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 4.1.5. |
盛德信公司的獨立經銷會員名單、顧客名單,均屬盛德信公司所有,如非經盛德信公司之同意及核准,經銷會員不得持有旁線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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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經銷會員有下列事項,公司有權終止其經銷會員資格。 |
| 4.2.1.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帶領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 4.2.2.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
| 4.2.3.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 4.2.4.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
| 4.2.5. |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之傳銷活動。 |
| 4.2.6. |
經銷會員從事另一家和盛德信公司事業完全同屬性質之傳銷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組織協調及運作者。 |
| 4.2.7. |
經銷會員從事破壞公司形象、組織之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
| 4.2.8. |
蓄意造謠、誣蔑公司或其他組織領導人,蓄意破壞上、下線之協調以及旁線權益或傳銷倫理,經查明屬實者。 |
| 4.2.9. |
其他經銷會員之行為有危害公司信譽及權益,經查明屬實者。譬如,惡性削價、惡性宣傳及廣告等行為。 |
| 4.2.10. |
經銷會員假借第三人名義加入公司其他體系而由本人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有權取消其原有經銷權及第三人名義之經銷權。 |
| 4.2.11. |
經銷會員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推薦或介紹本公司經銷會員參與別家公司之經銷活動,公司有權取消其經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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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解除契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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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經銷會員解除契約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
| 5.1. |
經銷會員欲解除其與盛德信公司間之契約者,應於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盛德信公司。解除契約的同時,申請人如欲退還未售完之產品,須在契約解除後三十日內為之。 |
| 5.2. |
盛德信公司於接受經銷會員退回產品時,應將經銷會員已付之價金及費用返還經銷會員,但得扣除產品退還時,因可歸責於經銷會員之事由致產品毀損減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經銷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
| 5.3. |
辦理退貨時,必須將產品、原購貨發票,並填妥退貨單,一併寄回盛德信公司,審查後辦理。 |
| 5.4. |
解除契約若有未盡事宜,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將依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秉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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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終止契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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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盛德信公司簡稱甲方,經銷會員簡稱乙方)甲方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乙方之終止契約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
| 6.1. |
經銷會員解約規定: |
| 6.1.1. |
乙方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或親自至公司解除契約。 |
| 6.1.2. |
盛德信公司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乙方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乙方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乙方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
| 6.1.3. |
公司依前款規定返還乙方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減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款之退貨如係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 6.1.4. |
乙方於第一次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同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盛德信公司之計畫或組織。 |
| 6.1.5. |
乙方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天內,公司應以乙方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乙方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
| 6.1.6. |
乙方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公司不得向乙方請求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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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辦理退貨時,必須將產品、原購貨發票填妥退貨單,一併寄回公司審核辦理。 |
| 6.3. |
公司經銷會員若違反公司營運規章,經公司通知改善,而仍不願更正者,公司有權終止合約。 |
| 6.4. |
終止後再申請加入規定:主動申請終止之經銷會員得在終止生效日起一年後方得重新加入。盛德信公司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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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經銷會員資格之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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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銷權之繼承,需以書面告知本公司,任何未以書面通知未得公司核准之讓渡一概不成立,公司也不予承認,繼承事宜之手續費(含電腦系統修改費用) NT:1000元。 |
| 7.1. |
婚姻與經銷權之關係 |
| 7.1.1. |
結婚:二位經銷會員結婚時,可向公司提出申請自行維持各自原有之組織,或終止其中一人之經銷權,改與配偶合夥,惟終止一方之下線仍須維持原體係經營。 |
| 7.1.2. |
離婚: |
| 7.1.2.1. |
經銷會員離婚或談判財產之處理期間,本公司仍繼續照離婚案終結前付獎金於本公司登記有案之經銷會員。 |
| 7.1.2.2. |
夫妻兩人得自行協議或依法院裁定將經銷權劃歸其中任何一人,不得將之瓜分,但承受轉讓資格者以成年人為限。放棄者得參加原來或加入其他經銷會員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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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繼承 |
| 7.2.1. |
經銷會員除繼承外,不得將經銷權轉讓第三人。 |
| 7.2.2. |
經銷會員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法定繼承人得繼承合約所載一切權利義務。 |
| 7.2.3. |
繼承人以符合經銷會員資格且獲得經證實者為限。 |
| 7.2.4. |
若繼承人未成年,則其法定代理人得行使繼承而得之經銷權。待繼承人成年後,則經銷權應完全轉移至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之經銷權取消。 |
| 7.2.5. |
經銷權以不分割為原則。故若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含)時,則應透過協議推舉一人為代表,完全行使該繼承而得之經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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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市場行銷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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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盛德信公司簡稱甲方,經銷會員簡稱乙方)甲方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乙方之終止契約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
| 8.1. |
公司的特色:公司將最優良的產品,透過獨特的行銷管道,以電腦化的作業程序及自動化管理,不僅帶給國人健康的理念,也創造您無限的商機與利潤。這是一個免資金、無風險、免上班的創業機會,透過公司的專業訓練,發揮您的潛力,輔以完善制度的強化凝集,將使您的組織體系無限發展,令您掌握一切,再創事業高峰。
公司有公平、合理、踏實、穩健的行銷計劃,其特色如下: |
| 8.1.1. |
免費訓練--公司免費提供健康講座,產品及創業的說明會。 |
| 8.1.2. |
公平、合理的獎金制度--每一位經銷會員皆有機會獲得與推薦者相同事業機會並得參與回饋獎金。 |
| 8.1.3. |
資格永遠保持--只有晉級,沒有降級。 |
| 8.1.4. |
電腦化全自動化作業。 |
| 8.1.5. |
優良品質的產品與服務--精選世界各國具有特色、品質優良及市場導向的消費性產品,提供消費者一個健康的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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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獎金種類: |
| 8.2.1. |
推薦獎金。 |
| 8.2.2. |
組織獎金。 |
| 8.2.3. |
超額獎金。 |
| 8.2.4. |
對等獎金。 |
| 8.2.5. |
回饋獎金。 |
| 8.2.6. |
全球分紅。 |
| 8.2.7. |
福利基金。 |
| 8.2.8. |
重複消費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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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獎金之保留與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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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獎金之保留: |
| 9.1.1. |
經銷會員之個人獎金乃獨立計算。 |
| 9.1.2. |
經銷會員有下列各項事由者,喪失領取獎金權利。 |
| 9.1.2.1. |
已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契約之經銷會員。 |
| 9.1.2.2. |
本人一年內均無任何進貨之經銷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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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獎金之發放 |
| 9.2.1. |
每月15日、30日結帳,隔月五日、二十日發放獎金。 |
| 9.2.2. |
個人的獎金數發生糾紛,除雙方當事人自行精算無誤,且不爭執外,均以電腦計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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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訂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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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訂貨單:凡是經銷會員皆可利用公司提供之訂貨單,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向公司訂貨,亦可利用電話訂貨專線,每筆訂單,均可利用上述方式之一來訂貨,一旦訂貨手續完成,公司接受該筆訂單後,恕無法再接受更改。 |
| 10.2. |
付款:任何經銷會員可利用下列方式付款,繳款後請將付款憑條(收據)與訂貨單寄至公司。俟銀行確定入帳後即可出貨。 |
| 10.2.1. |
匯款:
收款人帳號:0899-717-124939
戶名: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解付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松興分行
郵政劃撥帳號:19818220
戶名: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87872123
傳真:(02)87878310 |
| 10.2.2. |
現金:親自到總公司交付現金,並填妥訂單後,即可提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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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每月15日、30日為業績結算日,所有訂單無論採取何種訂貨方式均需在當期最後一個工作日下午17:30以前到達公司,才能併入當期業績,若有退貨必須從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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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收貨與瑕疵擔保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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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經銷會員,在收到貨品時,必須驗收其內容、數量是否與訂貨單相符,以及貨品是否受損:如有上述情形,應於收貨十日內通知公司,逾期則表示自動放棄要求更正之權利。 |
| 11.2. |
貨品如有不符,不論是短少、溢增、受損或送錯,應完整清楚填寫送貨不符報告書,並連同相關的送貨文件影本寄回公司處理。 |
| 11.3. |
貨品遺失或超過指定日期未收到貨品,可先用電話或傳真原訂單告知公司,公司會立刻查明原因。如係公司作業疏失,公司會馬上補發。如是托運公司或郵局出錯,公司也會儘快處理,並將貨品送交給您。 |
| 11.4. |
運送過程貨品如有受損,請留下受損貨品、外箱、標籤和送貨文件,並請托運公司在簽收單上註明,同時填寫送貨不符報告書,並連同相關的送貨文件影本寄回公司,公司會馬上換貨給你。 |
| 11.5. |
溢增貨品乃公司作業疏失,為維護彼此之誠信,也請填具送貨不符報告書,並連同貨品寄回公司,運費由公司負擔。或您也可以匯款給公司,買下該溢增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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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解除終止契約退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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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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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契 約 |
終 止 契 約 |
| 申請人 |
加入十四日之新會員 |
所有會員 |
| 應檢附資料 |
1. 解除契約通知書
2. 退(換)貨申請書
3. 原購貨發票或影本
4. 本人印章
5.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名單 |
1. 終止契約通知書
2. 退(換)貨申請書
3. 原購貨發票或影本
4. 本人印章
5.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名單 |
| 退貨方法 |
於解除(終止)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由公司通知其本人親自送回商品至公司或發貨中心辦理退貨,郵寄方式概不受理。 |
| 不接受辦理之情形 |
1. 非本人親自辦理或無合法授權書者。
2. 超過可退貨產品之數量及範圍,亦即個人訂貨合計總數之超額部份。 |
| 退貨價格之計算標準 |
原購價格100%計算 |
原購價格90%計算 |
| 給付獎金扣除方法 |
即按梯次之月份訂貨量扣除本人已領該月份實發獎金,因該筆訂貨所產生之獎金及PV值公司有權一併自相關上線會員追回。 |
| 可歸責於會員之退貨辦法 |
| 1. 違背道德行為: |
經銷商之行為抵觸公司營運規章第四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之第1款至第11款規定時,經公司終止契約後,其所持有之產品公司不受理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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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破壞商品行為: |
經銷商蓄意破壞產品、保存不當或拆封產品,公司均不受理退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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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退回金額之計算 |
已退回產品原購價100%計算後,得扣除已對申請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產品價值有減損之價額。 |
已退回產品原購價90%計算後,得扣除已對申請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產品減損之價額。 |
| 退貨時間及方式 |
自契約解除(終止)日後三十日內,公司將應退之金額開立一個月期支票支付並附退款明細表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
| 資料袋與月刊退還方式 |
原購價格100%退還,但資料袋及已付之月刊如有毀損減失,或因其他事由至不能返還者,應扣除其價額。 |
僅限尚未寄送之月刊部份退費,其餘均不接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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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14天內接受未拆封產品退貨,100%全額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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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內接受未拆封產品退貨,打9折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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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內接受未拆封產品退貨,打8折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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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接受未拆封產品退貨,打7折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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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個月內接受未拆封產品退貨,打6折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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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不接受退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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